1,因住宅東莞室內外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員應向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的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2,裝修人因住宅東莞室內外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
3,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東莞室內外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4,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東莞室內外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
5,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住宅室內外裝修活動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吧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改供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和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7,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定處罰。
8,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9,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0,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間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的2至3倍的罰款。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